回复:对贵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回复 回复人:yb 回复时间:2024-03-08 15:34:42
您好: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并不是单位负责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两家公司财务负责人虽然为同一人,但是只要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是允许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2.第一候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响应文件判定其资格审查通过,整个评审过程是在严格保密的封闭环境下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不具备条件也不能寻求外部证据。经综合评审其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候选人,均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
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我司收到了异议函,经核查,第一候选人因违法经营受到过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表明其响应文件中的“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为虚假声明,不符合中标条件,我司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候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851-28641095进行咨询。